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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缓缴,10月申报如何操作?账如何做?

发布时间: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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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增加临时行次第L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增加临时行次第L19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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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实务】

  一个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季度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是10万元,2020年截至二季度末的营业收入300万元,营业成本100万元,利润总额200万元,纳税人选择享受延期缴纳政策,应如何填写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无需考虑其他因素)

  分析

  1.由条件算出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计算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应纳税额为100×25%×20%+(200-100)×50%×20%=15万元。

  2.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13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我区小微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20%。减征金额为15×40%×20%=1.2万元。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在2020年第二度、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是”;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政策的,选择“否”。二者必选其一。

  “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是”时,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L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本行填0。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L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本行填0。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行填报本期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与2020年度预缴申报已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之和。“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选择“否”时,本行填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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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核算一样要做计提,只是不做缴纳分录而已。

  借:所得税费用 3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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